题名: | 致参众两院议员请为偿还讨袁债务并辨诬函 |
撰写时间: |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报载 |
原载: | 据《孙文声明向政府索还借款详情函》(十二月二十三日),载北京《参议院公报》第二期第二十七册,一九一六年十二月印行 |
出处: | 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 |
全文: | 致参众两院议员请为偿还讨袁债务并辨诬函①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报载)② 参议院各议员公鉴: 敬启者:文恫异族专制之害,实行革命事业二十余年,至乙未广州谋泄事败,文兄弟家产遂荡然无存。后此如惠州、黄冈、钦廉、镇南关、河口以迄广东新军之役、广州三月二十九之师,其一切经营皆文为之谋主,而其费用则皆华侨同志出之。其他各省军队之联络运动,与谋未遂而败者,所费亦匪鲜。虽其间亦有慨然为国捐输之人,然应于借募企成功之偿还者实过半。临时政府成立,对于此等款项不但未偿,且以各省用兵,中央支绌,更加借沪上广潮商人之款,及美洲、南洋华侨之款。至财政部移交北京,则只以一纸证据塞责,其款固至今未偿也。 二次革命失败,文睹袁氏有帝制自为之意,首组中华革命党,谋摧专制而保共和。顾以前此民国告成,出资者尚无所取偿,乃与为必还之证约,从新举债。计募借华侨款一百七十万元,借人日本商人债一百万元,资以建义。最初以肇和之附义,树反对帝制之声,不幸挫败,尚足为袁氏对外宣言称帝必无乱事之反证。云南既起,广东及长江两方面屡建义旗,牵制袁兵,使龙氏内顾不暇,仅以偏师犯滇,后无继者,桂省不被其胁;长江各省留兵防守,不敢空群与滇军争胜。其后广东军队并起,牵制龙氏①,桂省义师遂得展布于湘省。又以东北军捣袁氏之虚,而夺其魄。袁氏既死,黎公继任,率先罢兵,为诸军倡。当时广东军、东北军人各万余,支持数月,上海、长江上下游众未发者称之。又在川、滇亦有布置,今卢、石②两司令尚效力行间。此外各省仍有联络。凡此联络、发难、维持之费,及解散费之大部分,均由筹借之款以支持。一切出人井然可稽。 ① 本书收录者为孙中山致北京参议院函,而同时又以相同内容致函众议院,所拟标题即据此。 ② 致函具体日期不详。底本标为“十二月二十三日”,当系收到日期。而该函以《孙中山先生致参众两院议员书》为题已载于同月二十二日上海《中华新报》第二张第二版,所标日期即据此(该文错字较多,故未选为底本)。^ 民国大定,乃于九月中使人请于政府,以为是之出资者皆为共和也,共和既复而一不之恤,是则在国家为寡恩,在国民为负义,故请求政府代为偿还,非徒以保个人之信用也。若谓革命为多事,谓不忍于帝制而假资以助光复者为自业自得,则文亦有以报命于海内外矣。比者政府亦幸察其实情,允俟稽核之后,代为偿还。而外间谣诼不一,且有议员提起质问,其为监督政府、慎重用财起见,岂曰无当,然所指摘一不衷诸事实。有谓华侨之资捐而非借者,则不知所借华侨之款,为埠以百计,皆有证据可稽。其日本商人之款,今亦无从秘密,可任调查。有谓乘政府美款成立索资者,则不知文之请求系自九月,其时美款并无所闻。文但问政府对于此款承认与否,并不计承认之后何时可以支出,岂有因利乘便之见。且所请于政府者止为代偿债务,前此所借用之国事,今此之还还之本人,文毫无所与也。其谬最甚者,谓以此项巨款绝私人之欲壑,此则直为诬谤。文奔走二十余年,曾忝任总统之职,自问流俗权利争夺之见去之且远,何物货贿,足以污人!试还诘言者,若能举某一处、某一种财产为文所私,则文亦甘任其罚。而偿还之际,政府自有稽核之权,抑无俟辨[辩]矣。 ① 龙济光。 ② 卢师谛、石青阳。 文以为人民对于国家皆有莫大之责任,而夙昔抱持三民主义犹有未达者,故素不自伐其功。此次总统叙勋,乃予以大勋位,文不敢遽辞,亦不敢遽受。何则?共和政府孰先创之,袁氏帝制孰先讨之,此世所指为有功者。而文则始终赖华侨有志之士毁家倾产以为之助,若曰无功,是以一人之谦让而没之也。其曰受功,则虽总统遇我厚,然他人出血汗犹未得偿,我能腼颜独被优异耶?此所以一再申请,企不深负此多数爱国忘家之士,抑以为凡我民国有血气者,不宜负彼也。夫帝制用款数累万万,国人犹不能不为袁氏任责,而此反对帝制之用款不过其百分之一,对之反生疑义,轩轾厚薄,宁有说以处之。 文性不好辩,故当袁氏称制之日,蜚语满海内,文曾不出一言。今者请求还债,实非关系个人,虑以少数人成虎铄金,摇惑观听,因略序事实,并驳正反对者之言。人心不死,来者难诬,文亦惟有俟我国民之公论而已。敬请 公安 孙文启 据《孙文声明向政府索还借款详情函》(十二月二十三日),载北京《参议院公报》第二期第二十七册,一九一六年十二月印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