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批示:实业部批:工字第一二四号(三十一年四月四日):原具呈人天发顺工厂经理李汉卿:为据呈律师唐寳锷等代表天津植物油灯合作社筹备处登报声明专利等情查该律师等所称无案可稽批仰知照由》,《实业公报》1942 年第16期 ,12页。
报刊史料
唐宝锷传略 文物照片 其他照片 名人遗著 报刊史料 研究著述

首页 > 唐宝锷史料数据库 > 报刊史料 >

《附录:批示:实业部批:工字第一二四号(三十一年四月四日):原具呈人天发顺工厂经理李汉卿:为据呈律师唐寳锷等代表天津植物油灯合作社筹备处登报声明专利等情查该律师等所称无案可稽批仰知照由》,《实业公报》1942 年第16期 ,12页。

附件:《附录:批示:实业部批:工字第一二四号(三十一年四月四日):原具呈人天发顺工厂经理李汉卿:为据呈律师唐寳锷等代表天津植物油灯合作社筹备处登报声明专利等情查该律师等所称无案可稽批仰知照由》,《实业公报》1942 年第16期 ,12页。.pdf

上一篇: 《东方通信社电报》,《大公报(天津)》,1920年 2月 11日0002版
下一篇: 《公文(二月二十二日,修字第四十九号):军政府咨:第三十二号(中华民国八年元月十五日):政务会议咨复司法部据陈聚议院议员唐宝锷为非法政府扣留律师証书枉断除名请予取销非法处分自应照准等由经议决照准文》,《军政府公报》,1911年修字4-修字90 ,346-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