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二月二十二日,修字第四十九号):军政府咨:第三十二号(中华民国八年元月十五日):政务会议咨复司法部据陈聚议院议员唐宝锷为非法政府扣留律师証书枉断除名请予取销非法处分自应照准等由经议决照准文》,《军政府公报》,1911年修字4-修字90 ,346-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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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二月二十二日,修字第四十九号):军政府咨:第三十二号(中华民国八年元月十五日):政务会议咨复司法部据陈聚议院议员唐宝锷为非法政府扣留律师証书枉断除名请予取销非法处分自应照准等由经议决照准文》,《军政府公报》,1911年修字4-修字90 ,346-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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