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章程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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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参照《中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是以博物馆为平台,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大众,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文明为己任。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 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年龄在16--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
二、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志愿者类别
一、 个人志愿者;
二、 团体志愿者(20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为团体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者填写《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申请表》;
二、 组织面试;
三、 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
四、 通过相应考试,成绩合格,择优录取;
五、 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后上岗。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 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和展览;
二、 免费借阅馆藏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三、 参加本馆提供的业务培训;
四、 向本馆志愿者组织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 购买本馆开发的纪念品和书籍享受8.5折优惠。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 履行服务承诺,每人每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二、 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使用规范用语;
三、 自觉遵守本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四、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
五、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六、 不得以本馆志愿者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本馆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建立档案,向志愿者发放《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

第十条 志愿者每次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

第十一条 常年接受报名,但招募时间集中为每年1月和7月。

第十二条 在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连续为本馆服务五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本馆"荣誉志愿者"称号。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参加日常服务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馆志愿者组织提出退出申请。退出者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申请参加本馆志愿者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本馆的志愿者: 
一、 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 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及志愿者形象者;
三、 违反《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志愿者服务章程》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