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预备“仿行立宪”的同时,孙中山也在日本向世人阐释了 “五权分立”的宪政学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在《民报》创刊一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清楚表明了这种针对性:“宪法”二字,近时人人乐道,便是满洲政府也晓得派些奴才出洋考察政治,弄些预备立宪的上谕,目惊自扰。那中华民国的宪法,更是要讲求的,不用说了。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孙中山创立的这个叫做“五权分立”的“新主义”,就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
关于考选权,孙中山这样解释:
……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中国向来铨选,最重资格,这本是美意,但是在君主专制国中,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所以更讲资格,也是虚文。至于社会共和的政体,这资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可任用。但是这考选权如果属于行政部,那权限未免太广,流弊反多,所以必须成了独立机关才得妥当。
关于纠察权,孙中山说: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过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
孙中山对自己“发明”的“五权分立”说甚为欣赏,信心满怀,在演讲的最后,他这样总结道:合上四权,共成为五权分立。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兄弟如今发明这基础,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以成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这便是民族的国家,国民的国家,社会的国家皆得完全无缺的治理。这是我汉族四万万人最大的幸福了。想诸君必肯担任,共成此举,是兄弟所最希望的。
1906年12月2日,是一个国民革命历史上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这天,孙中山利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创刊一周年这个契机,把“三民主义”、“五权分立”这些思想精华做了一次集中论述。
在跌跌撞撞地进入二十世纪五个年头之后,中国又站到了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上,是立宪还是共和,是改良还是革命?两大政治阵营已经隐然形成。他们都在积蓄力量,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着中国的社会变革。
无论如何,历史留给满清王朝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改良与革命仿佛同场竞技的两个选手,谁跑在前面,谁就将占据优势地位,主导中国的未来。
然而,清廷的立宪脚步依然如同老牛破车,缓慢迟滞,远远落后于社会各界的热切期望,而革命的呼声与行动却如疾风烈焰,仿佛一瞬间就形成了熊熊燎原之势。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6-29 作者:杨黎光